互殴和自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区别。
(一)互殴的认定
1. 主观故意方面。互殴双方往往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是基于互相的攻击意图而产生的肢体冲突。例如,双方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挑衅并主动出手攻击对方,这种情况下就倾向于认定为互殴。
2. 行为表现。双方的行为通常是积极主动的攻击行为,不存在一方单纯的防御性质。在互殴中,双方的暴力行为往往没有明显的先后顺序,或者虽然有先后顺序但后动手者也是出于报复而非防御目的。
(二)自卫的认定
1. 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的,比如正在遭受他人无端的暴力殴打。
2. 主观目的。自卫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而不是故意去伤害对方。例如,当有人持刀行凶时,受害者为了避免被伤害而进行必要的反抗。
3. 限度要求。自卫行为应当在必要限度之内,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就不能再继续进行所谓的自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