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作为一项严厉而特殊的刑法制度,位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
2.无期徒刑旨在永久性地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同时强制他们接受劳动改造以重新做人。
3.无期徒刑的刑期应自法院作出裁决并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且在此之前因案件审理所采取的拘留措施不得用于抵消刑期。
另外,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执行有期徒刑时,先前的拘留期限亦不可用于抵消刑期。
4.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若罪犯确实表现出悔罪之意或立下功劳,则可在服刑满两年后申请减刑。
具体的减刑幅度如下: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者,或有立功表现者,一般可将刑期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将刑期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的起算时间应自法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并正式确定之日起计算。
6.对于未获得减刑的罪犯,若其年龄较大且经相关法律机构鉴定已丧失继续犯罪的能力,则可考虑给予减刑,或者采用监管方式,使其能够在狱外度过晚年生活。